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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2-03-31 14:13:15     阅读:     作者:耿书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体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上级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内设职能科室和所属学系、实验室、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等相关事宜。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党内奖惩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学院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其他应提交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提出。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党组织委员扩大会,请本单位非党员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和职称晋升的政审、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需要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体育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